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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2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249號原 告 黃源章上列原告與被告祭祀公業陳博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此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苗栗縣○○鎮○○段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二、原告父親黃龍朝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

三、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四、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狀未記載被告姓名,與上開規定不符,而原告雖因祭祀公業陳博權屬未清,具狀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然仍應先以祭祀公業陳博為被告,始符合起訴要件,原告應提出列有被告姓名之起訴狀及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周煒婷

裁判案由:確認土地所有權
裁判日期:2026-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