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249號原 告 黃源章上列原告與祭祀公業陳博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確認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原告及黃朝龍全體被繼承人所有,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124萬8,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1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周煒婷附表:
編號 分割標的 面積 (㎡) 公告土地現值 (元/㎡) 原告主張權利範圍 價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後龍鎮烏眉段45地號土地 543 2,300元 1/1 124萬8,9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