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281號原 告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送達代收人 許玉鼎被 告 林玳均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元(計算式:34,800元+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97,432元=132,2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靜芳附表: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價額(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1 利息 34,800元 105年1月25日 110年7月19日 (5+176/365) 20% 38,156元 2 利息 110年7月20日 115年4月12日 (4+267/365) 16% 26,345元 3 違約金 110年7月20日 115年4月12日 (4+267/365) 20% 32,931元 合計 97,43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