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2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287號原 告 鄭凱勻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昱勳間返還代墊款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規定,起訴狀應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車貸費用、滯納金及相關交通罰鍰,但未於訴之聲明記載請求被告賠償之具體金額為何,原告訴之聲明尚非具體、明確且特定,原告應補正究係請求被告給付多少元,以利訴訟費用之計算。

二、被告陳昱勳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郭嫚甯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等
裁判日期:2026-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