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287號原 告 鄭凱勻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昱勳間返還代墊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郭嫚甯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287號原 告 鄭凱勻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昱勳間返還代墊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郭嫚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