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307號聲 請 人 黃湘緹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翠梅間遷讓房屋等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調解之聲明即表明應受調解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查聲請人調解聲明第2項請求相對人不得帶走被繼承人遺留之財物、文件、印章或其他遺產,及第3項請求相對人返還「其他相關物品」部分,並未具體特定,應具狀補正之,並陳報聲明第2項及第3項所載之各項物品於聲請調解時之交易價額分別為何?以利核定本件標的價額。
二、相對人吳翠梅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智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