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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3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309號原 告 蔡篤昆被 告 阮氏梅庄

謝賢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分割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53,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

二、被告即系爭不動產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碧雯附表:

編號 分割標的 (苗栗縣公館鄉五谷岡段) 面積(㎡) 公告土地現值(元/㎡) 原告應有部分比例 價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758-18地號土地 138 16,500元 1/50 45,540元 2 門牌號碼為「苗栗縣○○鄉○○村0鄰○○00000號」之建物 依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現值為388,000元 1/50 7,760元 合計 53,300元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6-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