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316號原 告 陳旺志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國洲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此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苗栗縣○○鎮○○段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全部資料均勿遮掩)。
二、被告張國洲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孟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