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318號原 告 鄭國書
鄭國雄鄭文棋鄭林秋梅鄭敏辰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正安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鄭阿登之繼承人等間終止地上權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頭份市信義段13、13-1、13-2、13-4、13-5、13-7、13-8、13-10、13-11、13-13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含無遮隱之他項權利部)。
二、系爭土地地上權人鄭阿登、鄭繼和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鄭阿登、鄭繼和之全體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並具狀補正被告人別資料。
三、記載本件全體被告姓名、地址之起訴狀,並依全體被告之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