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319號原 告 劉德火被 告 楊德慧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應將苗栗縣苗栗市站前1號16樓之4房屋遷讓返還原告,此部分價額依房屋稅籍證明書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7,800元;又請求被告給付積欠房租及管理費共281,000元,應併算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08,800元(計算式:527,800元+281,000元=808,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730元,扣除前繳10,600元,尚應補繳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楊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