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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3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320號原 告 莊永杰上列原告與被告邱憲忠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交通),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60元。

二、原告所列之被告與本院函詢之交通事故資料所載不符,應注意被告人別記載是否有誤,如記載有誤,應具狀更正被告之姓名並載明其住居所並應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繕本,暨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靜芳

裁判日期:2026-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