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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3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322號原 告 何政賢

張添增張葦君上列原告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二、陳報請求被告回復原狀之系爭土地面積分別「各」約為多少平方公尺?若未陳報,即以全部面積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三、提出被告張添俊、張文豪、廖金松、賴建彬、賴有恆、劉佳昇、張祝崑、葉國龍、高誌宏、江明春、吳仁有、王志豪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趙千淳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裁判日期:2026-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