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322號原 告 何政賢
張添增張葦君上列原告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二、陳報請求被告回復原狀之系爭土地面積分別「各」約為多少平方公尺?若未陳報,即以全部面積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三、提出被告張添俊、張文豪、廖金松、賴建彬、賴有恆、劉佳昇、張祝崑、葉國龍、高誌宏、江明春、吳仁有、王志豪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趙千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