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3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322號原 告 何政賢

張添增張葦君被 告 張添俊

張文豪廖金松賴建彬賴有恆劉佳昇張祝崑葉國龍高誌宏江明春吳仁有王志豪上列當事人間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應將附表所示土地之廢棄物清除,將土地回填夯實、回復植生後,將占用之土地返還原告,應以附表所示土地之交易價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32,6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趙千淳附表:

編號 占用土地(苗栗縣三義鄉八櫃段) 公告土地現值(元/㎡) 占用面積(㎡) 價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838地號土地 320元 128 40,960元 2 839地號土地 320元 929 297,280元 3 841地號土地 320元 1,481 473,920元 4 846地號土地 320元 64 20,480元 合 計 2,602 832,640元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裁判日期:2026-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