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323號原 告 陳俊衡被 告 孫薰
孫耀彰孫志遠孫志清孫志維孫于淦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分割苗栗縣○○鄉○○段00000○000地號土地,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146,1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5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1,550元,尚應補繳600元。
二、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以「陳昌榮之全體繼承人」、「孫劉運獃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部分,未具體載明該等繼承人之姓名及住居所,致本院無從特定當事人,起訴程式有所欠缺。是原告仍應予補正,不得以不詳姓名、年籍之全體繼承人列為本件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慧萍附表:編號 分割標的 (苗栗縣三灣鄉內灣段) 面積(㎡) 公告土地現值 (元/㎡) 原告應有部分比例 價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327-1地號土地 325 1,000元 1/8 40,625元 2 328地號土地 422 1,000元 1/4 105,500元 合 計 146,1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