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331號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法定代理人 陳彥良代 理 人 曾立志上列聲請人聲請償還補償金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聲請人未繳納調解聲請費。查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100元,應徵聲請費2,000元。
二、提出被告魏孟詮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趙千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