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333號原 告 鄭金枝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清池等間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二、被告即系爭土地共有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倘前項共有人有死亡者,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