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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3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347號原 告 游宜芳訴訟代理人 施志遠律師

楊喻淵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林〇〇等間請求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按鄰地通行權之行使,在土地所有人方面,為其所有權之擴張,在鄰地所有人方面,其所有權則因而受限制,參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5規定之法意,鄰地通行權訴訟標的之價額,如主張通行權之人為原告,應以其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準;如否認通行權之人為原告,則以其土地因被通行所減價額為準(最高法院78年台抗字第355號判例參照)。查原告先備位聲明分別請求確認原告對被告所有坐落苗栗縣○○市○○段000000○0000地號及同段1058、335、335-10地號土地有通行權存在,依上開說明,原告應查報其所有坐落同段335-9、1129-3地號土地因可通行上開被告土地增加之價值為何?(依先、備位主張分別列出增加價值)。

二、如附表所示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三、被告即附表編號1至4土地所有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被告人別資料。

四、記載本件全體被告姓名之起訴狀正本,並依其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智揚附表:

編號 土地(苗栗縣頭份市東興段) 1 1058-3地號土地 2 1058地號土地 3 335地號土地 4 335-10地號土地 5 335-9地號土地 6 1129-3地號土地

裁判日期:2026-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