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351號原 告 施秀春 住高雄市前鎮區汕頭路73號3樓
送達代收人 呂昌峰住臺中市南屯區公益路2段51號25樓A1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永清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被告林永清及系爭不動產所有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被告甲、乙、丙之人別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碧雯附表:
編號 請求標的 (苗栗縣頭份市民族段) 1 749地號土地 2 750地號土地 3 751地號土地 4 752地號土地 5 753地號土地 6 68建號建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