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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3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383號原 告 許順欽被 告 徐俊瑋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合會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3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趙千淳附表:

編號 計算類別 計算本金(新臺幣) 期間 計算基數(以分數表示,單位為年) 計算利率(年息) 金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起始日 終止日(起訴前1日止) 1 本金 100,000元 100,000元 2 利息 114年6月20日 115年5月5日 (320/365) 5% 4,384元 合計 104,384元

裁判案由:給付合會款
裁判日期:2026-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