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396號原 告 林麗惠
涂志鑫涂怡君涂佑宇黃湘婷徐文政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祐齊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苗栗縣政府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林麗惠新臺幣(下同)266萬7,116元、涂志鑫173萬2,900元、涂怡君150萬元、涂佑宇150萬元、黃湘婷250萬6,405元、徐文政18萬8,5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1,009萬4,921元(計算式:266萬7,116元+173萬2,900元+150萬元+150萬元+250萬6,405元+18萬8,500元=1,009萬4,92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9,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孟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