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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2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40號原 告 梁逸筑上列原告與被告撼動健身有限公司間履行調解書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規定,起訴狀應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原告如欲請求被告返還金錢,應於訴之聲明欄記載請求被告返還之具體金額為何,並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及繕本。

二、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如原告請求被告返還之金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併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郭嫚甯

裁判案由:履行調解書
裁判日期:2026-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