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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2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43號原 告 張崇陽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毓舉等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00○0000地號土地(下以地號稱之)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二、陳報被告無權占用上開土地之占用面積各約為多少平方公尺。

三、被告林毓舉、林陳月嬌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趙千淳

裁判日期:2026-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