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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2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55號原 告 林松本

林潔敏共 同訴訟代理人 詹德柱律師被 告 林松維

林士翔黃鼎烈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信託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6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原告訴請被告塗銷不動產信託登記,既在回復不動產之所有權,自應以該不動產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353號裁定意旨參照)。再按確認抵押權不存在、訴請將抵押權之設定登記予以塗銷,均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所定因債權之擔保涉訟(最高法院90年度台抗字第374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起訴請求:⑴被告林松維、黃鼎烈應將附表一所示土地,於114年10月23日所為信託契約行為,及於同年月31日所為信託登記移轉所有權之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⑵被告黃鼎烈應將附表一所示土地,於114年10月30日以信託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被告林松維所有;⑶被告林松維應於前項回復登記後,將附表一所示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林松本;⑷被告林松維、林士翔應將附表一所示土地上之抵押權設定登記塗銷;如不能塗銷,被告林松維應賠償原告林松本新臺幣(下同)500萬元;⑸被告林松維應將附表二所示之土地上之抵押權設定登記塗銷;如不能塗銷,應賠償原告林潔敏720萬元。聲明第1至3項部分,目的均在回復如附表一所示土地所有權予原告林松本,揆諸上開說明,應以上開土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16,403,800元(詳如附表一所示)核定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聲明第4項部分,因抵押權擔保之債權額為500萬元,少於如附表一所示之供擔保物價額16,403,800元,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債權額500萬元為準;聲明第5項部分,因如附表二所示之供擔保物價額2,457,690元,少於抵押權擔保之債權額為720萬元,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供擔保物價額2,457,690元為準。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23,861,490元【計算式:16,403,800元+500萬元+2,457,690元=23,861,4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0,556元,扣除原告前繳裁判費174,908元,尚應補繳65,6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智揚附表一:

編號 標的 (苗栗縣獅潭鄉獅潭段和興小段) 面積(㎡) 公告土地現值 (元/㎡) 權利範圍 價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82-5地號土地 54 200元 1/1 10,800元 2 273-5地號土地 3,675 735,000元 3 273-8地號土地 5,695 1,139,000元 4 273-10地號土地 12,355 2,471,000元 5 273-48地號土地 30,308 6,061,600元 6 273-49地號土地 21,489 4,297,800元 7 273-51地號土地 1,017 203,400元 8 280-39地號土地 903 180,600元 9 280-52地號土地 4,857 971,400元 10 280-59地號土地 20 4,000元 11 280-60地號土地 940 188,000元 12 280-61地號土地 452 90,400元 13 280-62地號土地 129 25,800元 14 280-63地號土地 10 2,000元 15 280-64地號土地 22 4,400元 16 280-65地號土地 3 600元 17 280-70地號土地 90 18,000元 合計 16,403,800元附表二:

編號 標的 (苗栗縣獅潭鄉獅潭段和興小段) 面積 (㎡) 公告土地現值 (元/㎡) 權利範圍 價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81-5地號土地 688 580元 1/1 399,040元 2 283地號土地 150 560元 84,000元 3 296-1地號土地 26 290元 7,540元 4 298地號土地 5,386 200元 1,077,200元 5 298-1地號土地 9 200元 1,800元 6 298-2地號土地 5 200元 1,000元 7 81-1地號土地 1,475 580元 855,500元 8 297-1地號土地 20 290元 5,800元 9 297-2地號土地 28 290元 8,120元 10 300-1地號土地 6 290元 1,740元 11 300-2地號土地 55 290元 15,950元 合計 2,457,690元

裁判案由:撤銷信託登記等
裁判日期:2026-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