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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2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56號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上列原告與被告傅勇鑫即傅義騰等間請求撤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此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被告傅勇鑫即傅義騰、傅〇〇即系爭土地所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被告傅〇〇之人別資料。

三、記載本件全體被告姓名之起訴狀,並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四、原告應提出債權計算書,陳報原告現存債權本金及計算至民國115年1月27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總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智揚

裁判日期:2026-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