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67號原 告 蔡瑞恩訴訟代理人 洪大明律師被 告 陳郁琳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優先購買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按優先承購權為財產權之一種,其因此涉訟,應就其爭買之標的物價額計算裁判費用(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83號裁定參照)。查原告請求確認被告就附表所示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之優先購買權不存在,依上開說明,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之價額定之。又系爭土地之買賣總價共計新臺幣(下同)130,213,3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30,213,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43,194元,扣除前繳裁判費20,805元,尚應補繳1,122,389元。
二、被告陳郁琳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系爭土地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正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劉碧雯附表:
編號 標的 (苗栗縣竹南鎮光復段) 權利範圍 交易價額 價額 1 1443地號土地 1/1 原告所提買賣契約書記載價款101,982,400元 101,982,400元 2 1553地號土地 14597/36000 3 1553地號土地 127/1000 原告所提買賣契約書記載價款28,230,900元 28,230,900元 合計 130,213,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