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69號聲 請 人 久隆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萬壽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45,734元,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孟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