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80號原 告 翁金來
翁文炳
翁水波
翁郁修翁郁翔翁慶雄共 同訴訟代理人 洪坤宏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建仲等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此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如附表所示土地、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建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二、被告陳建仲、彭玉卿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周煒婷附表:
編號 標的(苗栗縣竹南鎮天聲段) 1 551-1地號土地 2 547地號土地 3 980建號建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