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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20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00號原 告 楊景麟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榮海等間返還土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此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張榮海、廖明珠、張紋菁、張偉琳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苗栗縣○○鎮○○○段00000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三、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記載「如附圖A部分」,惟查起訴狀並無附圖,請提出起訴狀所列之附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蕭佑昇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裁判日期:2026-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