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00號原 告 楊景麟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榮海等間返還土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此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張榮海、廖明珠、張紋菁、張偉琳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苗栗縣○○鎮○○○段00000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三、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記載「如附圖A部分」,惟查起訴狀並無附圖,請提出起訴狀所列之附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蕭佑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