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008號原 告 彭彥麟即彥麟果菜行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嘉祥等間給付分擔額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5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2,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