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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20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023號聲 請 人 賴威丞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邱冠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聲請閱卷,並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聲請人未繳納調解聲請費。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下同)10萬元者,免徵聲請費;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徵收1,000元;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者,徵收2,000元;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徵收3,000元;1,000萬元以上者,徵收5,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聲請人應依兩造間之爭議金額,依上開規定繳納調解聲請費;如爭議金額不能確定,而有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之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核定標的價額,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元。

二、提出相對人邱冠瑋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相對人人別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慧萍

裁判日期:2026-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