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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20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025號原 告 曾詩喬訴訟代理人 柯晨晧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周蕙妏等間修復漏水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陳報預估修繕苗栗縣○○市○○路00號3樓房屋漏水之費用及清潔費用各為若干?並提出所憑之相關證據資料(例如:估價單,請載明修繕項目、費用等)。如無法估算修繕費用及清潔費用,本院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各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

二、被告周蕙妏及其母陳蓁慧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郭嫚甯

裁判案由:修復漏水等
裁判日期:2026-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