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060號原 告 永豐餘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正陽被 告 向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建豪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5,319,7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744元。
二、提出被告向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洪建豪之最新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楊慧萍附表:
編號 計算類別 計算本金(新臺幣) 期間 計算基數(以分數表示,單位為年) 計算利率(年息) 金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起始日 終止日(起訴前1日止) 1 本金 5,035,567元 5,035,567元 2 利息 114年7月19日 115年9月3日 (1+47/365) 5% 284,199元 合計 5,319,76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