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072號原 告 傅學禹訴訟代理人 柯鴻毅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朱騰龍等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隱)。
二、被告朱騰龍、徐玉珍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
三、被告合迪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陳鳳龍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