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072號原 告 傅學禹訴訟代理人 柯鴻毅律師被 告 朱騰龍
徐玉珍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如附表所示土地之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予以塗銷,該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2,940,000元,而供擔保物價額如附表所示為5,817,000元,依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2,9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8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智揚附表:
編號 標的 (苗栗縣公館鄉大坑段) 面積 (㎡) 公告土地現值 (元/㎡) 權利範圍 價 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137地號土地 1,662 3,500元 1/1 5,817,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