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09號原 告 傅絃賓被 告 鍾俊杰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聲請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起訴,係以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為訴訟標的,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427號裁定參照)。查原告代位債務人鍾俊杰起訴請求分割如附表所示遺產,依上開說明,訴訟標的價額應以鍾俊杰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3,9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
二、請將鍾俊杰以外之全體共有人均追加為被告,並按本件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趙千淳附表:
編號 分割標的 標的現值 鍾俊杰之應有部分比例 價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門牌號碼:苗栗縣○○鄉○○村00鄰00000號房屋 依苗栗縣政府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為97,600元 1/25 3,90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