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21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120號原 告 王淑瑤

王晨奕

邱騰毅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昕昀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000○00000地號、473-3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二、系爭土地之抵押權人邱火金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下同)。

三、如前項抵押權人已死亡者,應一併提出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若其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上開戶籍資料、繼承系統表,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四、按本件被告人數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及繕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郭嫚甯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裁判日期:2026-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