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13號原 告 羅珮汶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20元。
二、原告所列被告臺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名稱、法定代理人姓名,與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不符,原告應提出該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表,並補正其正確之公司名稱及法定代理人姓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郭嫚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