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132號原 告 祭祀公業法人苗栗縣張仁琳法定代理人 張良彥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維成間租佃爭議事件,經苗栗縣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處不成立而移送本院,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應補正事項:
一、訴之聲明(即請求法院應為如何之判決),其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
二、苗栗縣苗栗市芒埔段538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三、原告依租約字號芒埔字第83號耕地契約,每年所得收取之租金為何?(如係繳納實物,於原告起訴時該實物之價額為何;如係折繳代金,則該數額為何?)
四、被告張維成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