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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21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133號原 告 陳奕璁(即陳昇紋之繼承人)

黃孟理(即陳昇紋之繼承人)

陳奕潤(即陳昇紋之繼承人)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林寶秀等間租佃爭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兩造間因租佃爭議,雖由苗栗縣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解不成,而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6條規定,移送本院審理,惟此事件經移送本院後,已屬獨立之訴訟事件,原告仍應提出記載原告及被告年籍資料、具體敘明其請求之應受判決事項聲明、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及其原因事實等之起訴狀。

二、被繼承人陳昇紋之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若有繼承人尚未列為本件原告,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原告。

三、被告黃林寶秀、黃金嵩、徐惠楨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苗栗縣○○鎮○○段000地號、685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五、陳報出租人依租約(上公字第10B號),每年所得收取之租金為何?(如係繳納實物,於起訴時該實物之價額為何;如係折繳代金,則該數額為何?)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周煒婷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裁判日期:2026-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