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139號原 告 羅國明上列原告與被告鍾金松即黃炳錦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容忍安設管線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按管線安設權之行使,在土地所有人方面,為其所有權之擴張,在鄰地所有人方面,其所有權則因而受限制,是因管線安設權涉訟,如主張管線安設權之人為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利用土地設置管線通行鄰地所增之價值為準。原告應陳報其所有之苗栗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利用鄰地即同段1180地號土地設置管線所增之價值為多少元?
二、苗栗縣○○市○○段00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三、被告鍾金松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