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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2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16號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卓翠雲訴訟代理人 彭成青律師被 告 FUN新主義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彭彩珍被 告 一家人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秋梅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土地之地上物拆除,將土地返還原告及全體共有人,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08,400元;另請求被告給付203,980元,及自民國115年1月1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5年1月21日之金額2,414元【計算式:3,449元×(21/30)月=2,41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併算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514,794元(計算式:6,308,400元+203,980元+2,414元=6,514,79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7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劉碧雯附表:

編號 原告主張被告占用土地 (苗栗縣頭份市信義段) 原告主張 占用面積 (㎡) 公告土地現值 (元/㎡) 價 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733地號土地 100.24 35,000元 3,508,400元 2 735地號土地 80 35,000元 2,800,000元

裁判日期:2026-0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