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21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175號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被 告 徐志豪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9萬6,5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周煒婷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至起訴前一日) 計算基數 (單位為年) 年息 給付總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9萬6,360元 1 利息 9萬6,360元 115年6月29日 115年7月2日 4/365 15% 158元 小計 158元 合計 9萬6,518元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裁判日期:2026-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