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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2198 號民事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198號原 告 今稜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秀枝訴訟代理人 賴伯男律師

邱彥傑律師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卓翠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此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974,3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940元。

二、如附表所示之系爭不動產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建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蕭佑昇附表:

編號 分割標的 (苗栗縣銅鑼鄉中興段) 面積 (㎡) 公告土地現值 (㎡/元) 原告權利範圍 價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449地號土地 259.83 7,500元 2分之1 974,363元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6-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