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223號原 告 曾玉琴上列原告與被告魏嘉音等間撤銷詐害債權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並據此補正被告李○○即抵押權人之人別資料。
二、被告魏嘉音、李○○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提出本件債權計算書,陳報原告現存債權本金及計算至民國115年9月23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總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