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22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251號原 告 黃湘緹訴訟代理人 謝璄蓁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廷冕間返還手機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訴之聲明第1項部分: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被繼承人黃宇豐先生生前所使用之手機、SIM卡及相關配件返還原告。惟原告未於起訴狀內記載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返還手機、SIM卡及相關配件之商品價值為何,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計算裁判費並命原告補繳,起訴程式顯有欠缺。

二、提出被告黃廷冕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蕭佑昇

裁判案由:返還手機等
裁判日期:2026-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