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22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252號原 告 林玉山上列原告與被告洪秀琴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訴之聲明即請求法院應為如何之判決,其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例如:請求被告給付一定金額;或請求被告為特定作為或不作為;倘請求確認債權存在,應表明係何筆債權、債權金額為何),查原告起訴狀欠缺訴之聲明,應具狀補正之。

二、被告洪秀琴、林啓文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郭嫚甯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