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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3號原 告 高金山上列原告與被告鄧惠方等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鄧綉連、鄧綉雲、鄧勇國、林金釧、黃余玉嬌、吳文才、吳文雄、吳清玉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查詢上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二、被代位人鄧惠方及全體被告就被繼承人黃纘松之應繼分比例。

三、提出記載全體被告姓名之起訴狀,並依被告之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趙千淳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6-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