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301號原 告 吳桂麗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良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20元。
二、原告訴之聲明欄勾選「連帶」給付,係請求被告陳良吉應與何人連帶給付?如係誤為勾選,應具狀陳報之。
三、被告陳良吉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張智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