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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23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301號原 告 吳桂麗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良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20元。

二、原告訴之聲明欄勾選「連帶」給付,係請求被告陳良吉應與何人連帶給付?如係誤為勾選,應具狀陳報之。

三、被告陳良吉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張智揚

裁判日期:2026-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