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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23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311號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訴訟代理人 陳錫鎮被 告 姜維勝即姜孟育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92,698元(計算式:本金69,088元+如附表所示利息223,610元=292,6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郭嫚甯附表:

編號 計算類別 計算本金 (元) 期間 計算基數 (以分數表示,單位為年) 計算利率 (年息) 金 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起始日 終止日 1 利息 69,088元 95年12月7日 104年8月31日 (計至本件起訴日之前一日止,下同) (8+268/365)年 18.25% 110,126 元 2 利息 69,088元 104年9月1日 115年8月13日 (10+347/365)年 15% 113,484 元 合 計 223,610 元 計算式:計算本金×計算基數×年息。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裁判日期:2026-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