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332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被 告 徐瑞琳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589,2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慧萍附表:(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起訴前1日止) 計算基數 (以分數表示,單位為年)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 588,766元 1 利息 370,180元 115年8月29日 115年8月30日 (2/365) 16% 324.54元 2 利息 196,508元 115年8月29日 115年8月30日 (2/365) 16% 172.28元 小計 496.82元 合計 589,263元